物联网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及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1-05-08 点击数:

物联网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院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凡违反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或未能履行相应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细则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对于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单位(或实验室)取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资格;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再按以下责任追究方式单独或合并进行惩处:

(一)向学院主管领导提交书面检查并接受诫勉谈话;

(二)全院通报批评;

(三)责令经济赔偿;

(四)扣除年终绩效考核津贴;

(五)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六)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责任实验室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四)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实验室安全督察等对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五)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督促、协助、组织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根据《江南大学物联网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依据调查结果和事故技术鉴定,针对事故原因、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人、管理人的认识态度和行为表现等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学院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处理的教职工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会同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及有关专家进行复议。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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